依據《廣播電視管理條例》及相關法律法規,為規范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活動,促進廣播電視行業健康有序發展,現將申領《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》的相關事項告知如下:
一、適用范圍
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內,從事設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單位(包括企業法人、非法人企業)的活動,需依法申請并取得《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》。未取得許可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活動。
二、許可條件
申請單位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:
-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,有符合國家法律、法規規定的機構名稱、組織機構和章程;
- 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廣播電視及相關專業人員(如編劇、導演、攝像、剪輯等)和資金保障;
- 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辦公場所、制作設備和專業技術保障;
- 在申請之日前三年,其法定代表人無違法違規記錄或機構未被吊銷過《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》;
- 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。
三、申請材料
申請單位應向成都市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交以下材料(均需加蓋公章):
- 《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》申請表;
-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;
- 機構章程;
-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及簡歷;
- 主要管理人員(不少于三名)的廣播電視及相關專業簡歷、業績或曾參加相關培訓的證明材料;
- 辦公場所證明(如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);
- 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或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;
- 申請機構在申請之日前三年內無違法違規行為的承諾書。
四、辦理程序
- 申請:申請單位備齊材料后,向成都市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。
- 受理:行政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,材料齊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,予以受理;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,一次性告知需補正內容。
- 審核:行政部門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審核,并可根據需要組織現場核查。
- 決定: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(不含現場核查及材料補正時間)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。
- 發證:予以許可的,在決定后10個工作日內頒發《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》;不予許可的,書面說明理由。
五、許可證管理
- 《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》有效期為兩年。有效期屆滿需延續的,應在屆滿前30個工作日提出延續申請。
- 許可證載明事項(如機構名稱、法定代表人、地址等)發生變更的,應自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交變更申請。
- 許可證不得涂改、出租、出借、轉讓或偽造。
- 制作經營單位應按規定建立節目制作、審查、存檔等內部管理制度,確保節目內容合法合規。
六、監督管理
成都市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依法對持證單位進行監督檢查。對違反規定的行為,將依據《廣播電視管理條例》等予以警告、罰款、沒收違法所得、吊銷許可證等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七、其他事項
- 本告知內容如有調整,以最新法律法規及主管部門公布的信息為準。
- 申請單位應保證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、合法性,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。
- 具體辦理地址、咨詢電話及申請表格式,請查詢成都市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官方網站或前往辦事窗口獲取。
請各相關單位嚴格遵守廣播電視管理法律法規,共同維護良好的行業秩序,創作生產更多優秀廣播電視節目,繁榮成都廣播電視事業。